案情简介:原告胡**在2001年向被告舒**购买一套二手房屋,双方未签订买卖合同。原告胡**支付了全部房款16800元,被告舒**出具了一份收到购房款的收条,并将该房屋及其产权证交付了原告。之后,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,但被告一直未予理睬直至现在。该房现面临拆迁,由于原告非房屋登记的产权人,将无法获得拆迁补偿等。为此,原告找到我办理此案。
本案难点及办案经过:本案对原告来说存在一定不利的情况,就是被告舒**在转让该房屋时,其合法婚姻的妻子(也就是该房共有产权人)并未书面确认,根据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相关规定,未经共有权人书面同意,房屋不得转让。所以,本案原被告之间买卖行为可能面临违法导致无效的局面。在本案诉讼过程中,被告妻子徐**果然申请参加诉讼并要求确认买卖无效。针对这一不利的情况,我首先协助原告做好充分的取证工作,其中包括通过录音,被告承认其妻子卖房当时在场等;另外与承办法官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沟通,抓住本案应适用《合同法》、《婚姻法司法解释》等有利的法律规定,以及原告作为“善意第三人”的关键,从事实、道德和法律依据等方面,全面阐述了本案买卖合同有效、应予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的观点,最终我方诉求也得到了法院的全部支持。
判决结果:一、认定原被告双方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有效;二、原告在判决生效后可自行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;三、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。